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427号
哈尔滨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吉林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179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案保全事项为: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184023.5元。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已对被申请人吉林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8×××32)账户以5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0550.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9日);已对被申请人吉林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8×××32)账户以12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已对被申请人吉林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银行(账号为02×××01)账户以1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8337.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已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8×××49)账户存款20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9日)。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