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423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16幢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连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垣县上马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上马乡***村。
法定代表人:胡永宏,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襄垣县上马乡***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65677.95元(包括执行标的款1247480.55元、案件受理费18197.4元),并承担执行费14875元,共计1280552.95元。但被执行人襄垣县上马乡***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垣县上马乡***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各项收入1280552.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