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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临汾市。
被执行人: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尧庙村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郭宁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步行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宁保,男,汉族,住所地:临汾市。
被执行人:段晓红,女,汉族,住所地:临汾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临汾市。
被执行人:范军平,男,汉族,住所地:临汾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宁保、段晓红、***、范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宁保、段晓红、***、范军平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宁保、段晓红、***、范军平的银行存款66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宁保、段晓红、***、范军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凌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