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81民初81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古交市。
被告: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汾县步行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宏图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计7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建光
审判员 苏月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