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财保92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祖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光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展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994563612)。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3幢20号(6-8)。
法定代表人:干则亿。
被申请人:干则亿,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展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干则亿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75350.5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展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干则亿银行存款487535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春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 赵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