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7467号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光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祖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展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9945636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3幢20号(6-8)。
法定代表人:干则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干则亿,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宁波展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宁波市象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展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干则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彬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