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8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满全,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满全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4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龙满全支付工程款48178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48178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1.1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实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龙满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下列银行账号(1.开户行:顺德农商行,网点:101032,账号:80×××67;2.开户行:顺德农商行,网点:101061,账号:01×××25,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X××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01年10月31日),因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无处理价值,故本院不作扣押处理。此外,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0009.69元(含执行费640.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8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