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1561号
原告:艾奕康(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与***大街交叉口中海广场22层0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84号。
负责人:崔咏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奕康(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奕康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奕康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崔咏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奕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所欠费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7月1日中标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项目,并于2014年7月7日与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巴州区分局(2019年3月18日成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原巴中市规划管理局职责归入。)签订《巴州区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编制合同》,该合同对项目范围、合同费用、进度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付了城市设计报告后,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提交最终报告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最终成功进行验收,若甲方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视为已通过验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最终成果后迟迟未向原告反馈信息,并一直以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复为由推迟支付项目剩余设计费,但南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在2017年就已获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辩称:1、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7日签订的合同属实,但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罐头厂片区的城市设计,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存在违约,其主张支付余下设计费26万元条件不成就;2、即使按照原告诉称其将设计成果在2017年4月13日交付给了被告,但原告主张余下设计费26万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甲方)与艾奕康公司(乙方),***(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编制合同》,约定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两项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发包给艾奕康公司;两大片区城市设计图纸内容:1、区位分析图,2、土地利用现状图,3、现状建筑分析图,4、综合现状分析图,5、片区历史文化环境、城市空间形态和肌理分析图,6、片区总体空间形态设计图,7、土地利用规划图,8、建筑容量控制规划图,9、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图,10、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规划图,11、城市色彩基调设计分布图,12、片区三维鸟瞰效果图和重要节点效果表现图,13、主要景观展开面设计图,14、公共环境艺术设计方案或选型方案图,15、要素城市设计图则,16、重要节点城市设计图纸,17、其他设计成果要求:均包括城市设计导则、图纸、附件(设计说明书、专题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和三维动画,两大片区全套成果均应包括规划文本A3规格8套,电子光盘2份,总长度不少于10分钟的多媒体演示文件,其中高清三维动画不少于4分钟;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约支付的首付款后,开始工作,在35日内提出城市设计初步方案,深化完善后15日内作出城市设计草案,修改完善后20日内出城市设计审议成果。之后15日内提交设计报批成果;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后的7天内,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若未进行,视为甲方已确认乙方该阶段的成果;乙方提交最终报告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最终成果进行验收,若未验收,则视为乙方的最终成果已经通过甲方验收;规划设计费用总额为2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即52万元,提交城市设计初步方案后七日内支付20%即52万元,完成城市设计草案并经区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七日内支付20%即52万元,提交设计审议成果并经巴中市巴州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七日内支付30%即78万元,提交城市设计成果并报批后七日内支付10%即26万元;若甲方付款时间逾期,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总设计费用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原告提供了部分发送单:1、2014年8月25日发送单,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扈平元于8月26日签收,文件为设计费发票1份、南坝片区城市设计草案本册8份、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草案本册8份、南坝片区及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草案汇报文件1份;2、2015年10月23日发送单,扈平元签收,文件为南坝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报批稿)成果文件1份;3、2016年3月9日文件发送单,扈平元3月10日签收,文件为:南坝片区城市设计成果最终版PDF,南坝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则说明书及文本、图纸,包括区位图、航拍图、建筑质量分析图、现状土地利用分析图、开发建设动态图、功能结构分析图、道路工程规划图、道路竖向现状图、规划道路分析图、用地布向规划图、南坝给排水规划图、南坝电力电信燃气图、景观系统分析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等,还有南坝小区道路竖向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册;4、2017年4月11日的文件发送单,载明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扈平元科长于4月13日收到巴州区南坝片区控规与城市设计最终成果6份、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最终成果图文6份、南坝片区控规与城市设计最终成果(光盘)2份、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最终成果图文(光盘)2份。被告质证认为:发送单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原告将南坝片区的城市设计规划成果交付,但未交付罐头厂片区的城市规划成果。
另查明,2014年7月28日,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通过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原告转账支付52万元,9月22日转账支付52万元,11月6日转账支付52万元,12月30日转账支付78万元,共计支付234万元,最后一笔26万元未支付。
2017年4月12日,艾奕康公司向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发送《关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付款通知书》,载明:我司积极配合贵方完成并多次调整南坝片区及罐头厂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南坝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2017年2月20日获得巴中市人民政府的同意批复,这部分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也未收取费用,但按合同约定,我司已提交了南坝片区及罐头厂城市设计的最终成果,贵方应向我司支付合同尾款即26万元。同时,原告提供一份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官方网站上对网友的回复:2017年获批《巴中市南坝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发送单,正好说明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构成违约,官网答复仅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南坝片区的城市规划成果获批,罐头厂片区的成果未经审核通过。
2019年7月12日,原告通过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向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发送律师函,索要合同尾款即26万元,并主张违约责任,7月15日该件被签收。原告主张诉讼时效未过。被告表示该付款通知和律师函未收到,邮寄回单也不能证明实际送达被告。
同时查明,2019年2月13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月20日,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成立,原巴中市规划管理局不再保留,后又更名为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双方信息、合同、发送单、转款回单、律师函及邮寄单、批复等证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艾奕康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于2014年签订的《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城市设计编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在2019年2月份被撤,其职能由2月20日挂牌成立的巴中市巴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后又变更为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是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最后一期付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双方对前期合同的履行以及被告共支付原告设计费234万元均无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并向被告提交城市设计成果并报批后七日内,被告支付10%即26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完成全部城市设计规划成果,对此,原告提供了2017年4月11日的文件发送单,证实其已将南坝片区、罐头厂片区的城市设计最终成果图文、光盘提交给巴中市巴州区规划管理局,并且由扈平元科长于4月13日签收,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两大片区的最终设计成果,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未通过最终审批,多次要求原告整改,原告不予回复,但被告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在2017年4月11日将南坝片区和罐头厂两大片区的最终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被告于13日签收,签收后,被告应当在7日内进行验收并报请请审批,被告未提供验收审批的证据,视为通过验收。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期设计费。
对于时效问题。原告提供了其于2019年7月12日及10月17日通过律师函等形式主张该设计费用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现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违约金问题。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确实给原告造成损失,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但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艾奕康(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艾奕康(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