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274号
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卫津南路与***大街交叉口中海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巴州分局。
住所:巴
住所:巴中市巴州区文庙街**>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巴州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