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与***大街交叉口中海广场22层0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282010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傣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市**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9584781XK。
法定代表人:**。
关于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与西双版纳傣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傣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伟信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5号裁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据伟信公司与傣药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05/2017(10)号《中国傣医药谷控制性详细规划概念方案编制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伟信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案。在仲裁过程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伟信公司提供的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市***文化艺术空间”,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别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材料,但以“查无此公司”为由退回。之后,又依据伟信公司提供的注册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市**南路18号”重新邮寄材料,但邮件以“无联系方式,查无此人”被退回。
2019年9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一、傣药公司支付伟信公司规划设计费人民币2060000元;二、傣药公司支付伟信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59244元;三、傣药公司支付伟信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5263元,应由傣药公司全部承担。
另查明,本案伟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并未提交涉案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也未提交关于仲裁事项的相关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及本法的其他规定,伟信公司在申请仲裁时向仲裁机构提供的地址均无法有效送达,且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对仲裁事项的约定,其内容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未有效送达情形下***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交证据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5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