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13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