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4财保286号
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5972996XX。
法定代表人:袁瑛武,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发展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37882426。
法定代表人:陈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与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价值6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对冻结的价值60万元股权(600000元)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487XF3XG)的价值6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定远
人民陪审员 徐唐深
人民陪审员 喻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黎世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