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厚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执3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1幢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H5M6X1B。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厚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059435797R。
法定代表人:罗泽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64006U。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21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5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厚博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321.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动履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商股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邮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07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彩霞
执行员  章泽海
执行员  陈子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