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4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董事。
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伍黑,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陈姻红,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董事。
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姻红、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446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1月22日的已到期租金1,559,632.40元;二、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1,559,63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金9,268,000元;四、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债务的,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可以与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姻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姻红履行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因义务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姻红、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姻红、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姻红、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沈怡明

审 判 员

毛 成

书 记 员

刘慧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