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49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1幢214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梅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9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款3 850 000元;二、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 85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账户共33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4月17日止。
4.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二年,至2024年6月22日止,车辆未实际控制。
5.本院已于2022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95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千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子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