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诉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9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107169.3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24日起以工程款3107169.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1028214.6元范围内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3.5元、一审鉴定费116975.74元。因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2022)粤0606执16085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该案件尚有拍卖余款633576.92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0000元后剩余623576.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并于2023年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惠安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17日;于2023年5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4年5月3日;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本院于2023年5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粤X4××**号、粤EQ××**号、粤XBB××**号、粤X0××**号汽车,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处理。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商品房,因需要核实房产是否已销售,本院已向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待核实后才能处理。 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大量案件正在执行,其公司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三、通过送达通知、实地查找、手机信息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33576.92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0000元后剩余623576.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2889647.29元(含执行费27259.6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