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5334号
原告:武汉市武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硚口区油坊巷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武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武汉市武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减半14397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段 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