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巴马中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闽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巴马中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平安村弄**666号6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56676494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闽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2层20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RUP2G。 法定代表人:张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640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巴马中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闽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集团)、原审第三人福建东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7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7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巴马中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