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长平东街长平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泽州县下村镇。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9)晋0525民初168号、2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2019)晋0525民初168号、214号民事裁定认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裁定书生效后,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仅审理了马国青诉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并未并案审理,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裁定应予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5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和泽州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5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