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长平东街长平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晋0525民初168号、2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李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