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21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下村镇。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1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下村镇。
委托代理人**,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长,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高平市。
委托代理人秦焘,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国青诉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国青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