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81民初793号
原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长平东街长平苑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焦某。
原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金厦公司)与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岭东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32434.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至2015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各项建设工程组织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垫资施工,机械设备由原告提供,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付7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年内付清。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建筑工程验收表和工程结算书,但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工程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工程款4532434.11元为4424412.11元,并增加诉讼请求: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有:1.《2012-2014年神农镇岭东村施工项目工程款汇总》一份,载明2012年岭东村施工工程款合计1586560.28元;《2013年神农镇岭东村施工项目工程款汇总》一份,载明2013年工程款合计2450572.95元;《2014年神农镇岭东村施工项目工程款汇总》表一份,载明2014年工程款合计387278.88元,2012-2014年岭东村村委欠施工方工程款合4424412.11元;前述三份汇总均有原、被告盖章。2.岭东村委使用挖机费用明细4页,共计108022元,挖机结算表有被告单位盖章,有支村两委干部签字确认;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43份、《建筑工程验收表》43页、《工程预(结)算书》43套。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至2014年间,原、被告先后签订43份《零星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垫资施工的方式,承包岭东村围墙、石堎沟缝、厕所、户户通、锅炉房等零星工程;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付7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现案涉全部工程均在2013年、2014年、2015年间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岭东村委工作人员焦小元、焦秀建在案涉全部工程《建筑工程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之后,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预(结)算书》,报送预算金额共计4316389.71元,被告岭东村委经审核,核定金额共计4087182.09元,另有工作人员焦小元、焦培元、焦德中、牛红霞、焦秀建等在《工程预(结)算书》签字确认。
案涉43份《零星工程施工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名称(1份)工程内容施工时间预算价(元)结算价(元)
1《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围墙工程2012.3.10-2012.5.10104158.99104158.99
2《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石棱沟缝、机械台班、零星增补工程2012.4.7-2012.8.8249646.29249646.29
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公厕化粪池工程2012.4.6-2012.6.629933.6729933.67
4《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厕所-猪棚现浇顶工程2012.3.10-2012.6.10100936.46100936.46
5《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办公室-锅炉房防水工程2012.3.10-2012.4.2185358.8585358.85
6《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大院零星工程2012.4.3-2012.7.3115610.02115610.02
7《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街道地沟等零星工程2012.3.7-2013.3.7167943.07167943.07
8《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户户通工程-12012.3.7-2012.6.7299487.27299487.27
9《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户户通工程-22012.3.10-2012.6.10246333.11246333.11
10《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户户通工程-32012.3.7-2012.6.7187152.55187152.55
11《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沟盖板工程2013.4.13-2013.5.1324384.624384.6
12《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西头庙舞台山垟砖砌垟工程2013.4.6-2014.4.610388.099533.31
1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香案工程2013.3.10-2013.4.109503.449503.44
14《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缸砖铺人行道工程2013.3.10-2013.5.1039705.5539705.55
15《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广场增加鹅卵石路工程2013.3.10-2014.3.109502.469502.46
16《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委院内围墙工程2013.3.10-2014.3.1068621.4847500
17《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影壁工程(1)2013.4.7-2014.4.728065.1628065.16
18《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影壁工程(2)2013.3.30-2014.3.3028065.1628065.16
19《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影壁工程(3)2013.3.7-2014.3.728065.1628065.16
20《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路沿石工程2013.4.7-2014.4.768912.9449500
21《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村委楼圆柱包花岗岩工程2013.6.4-2014.6.443597.5143597.51
22《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村广场西花岗岩踏步工程2013.5.6-2014.5.658511.7648510
2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文化广场增加花岗岩路沿石工程2013.3.10-2014.3.1049016.7549016.75
24《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广场厕所正面墙工程2013.3.7-2014.3.741334.8541334.85
25《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砼路面工程2013.9.1-2013.10.2199372.64184419.69
26《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广场增加工程、草白玉栏板工程2013.4.5-2013.7.6194276.83179706.07
27《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青石栏板工程2013.3.16-2013.7.16248841.49230178.38
28《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各户棱边围墙工程2013.4.3-2013.10.4166374.37153896.29
29《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广场电器工程2013.3.5-2013.5.6340290.78314768.97
30《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综合用房增高、地面砖、花岗岩窗台板、舞台橡胶草坪、健身器材2013.3.10-2013.6.10121645.28112521.89
31《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砼台阶补加项目2013.6.10-2013.7.1012746.9912746.99
32《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古庙翻修工程(北房、东西房、围墙)2013.3.10-2014.1.11325774.16301341.1
3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岭东村关帝庙工程2013.4.6-2014.4.7307666.71284591.34
34《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东头庙、国生、井房、花池、广场顶路沉石工程2013.8.1-2013.8.2011106.099100.94
35《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广场西堎上补边、德忠房西砼路面2013.4.3-2014.4.314802.713805.01
36《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砼路面工程(第一次)2014.3.4-2015.3.544010.4535094.75
37《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和生、德中广场西踏步两边花池等砼路面工程2014.3.7-2015.3.744336.443460.97
38《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关帝庙砼路面工程2014.3.6-2015.3.646861.5641704.4
39《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综合房门窗变更为套门工程2014.3.10-2014.4.1018327.418327.4
40《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东头庙青石堎工程2014.3.7-2015.3.728831.4725856.04
41《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河底梨园石堎工程2014.3.7-2015.147206.6238284.38
42《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东墙石堎及梨园收尾50m?2014.3.7-2015.3.732859.8629250.57
43《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井房及水渠工程2014.3.10-2014.4.1016823.1215282.68
合计:4316389.714087182.09
另,上述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以其挖机、铲车等为被告推土、倒土,产生费用计108022元。被告岭东村委工作人员焦德中、焦小元等对相关单证签字,并加盖有被告岭东村委印章。
上述全部工程项目均列入《2012-2014年神农镇岭东村施工项目工程款汇总》、《2013年神农镇岭东村施工项目工程款汇总》、《2014年神农镇岭东村施工项目工程款汇总》,原、被告对该三份汇总表均盖章确认。因该三份汇总表中部分数据与《工程预(结)算书》不一致,其中:1.岭东村路沿石工程,结算书中被告核定金额为49500元,汇总表中记载为45900元;2.岭东村关帝庙工程,结算书核定为307666.31元,汇总表记载为307666.71元;3.岭东村东墙石堎及梨园收尾50m?工程,结算书核定为29250.57元,汇总表记载为29250.51元。经核实,原告表示以结算书记载金额为准,故以结算书为认定工程款依据。
上述工程,总价款合计4195204.09元(4087182.09元+108022元)。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原、被告签订有43份《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以包工包料、垫资施工的方式,为被告修建围墙、石堎沟缝、厕所、户户通、锅炉房等零星工程,现工程已交付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工作人员焦德中、焦小元等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后,核定金额共计4087182.09元,并有焦德中、焦小元等人的签字,依法应由被告岭东村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087182.09元。
另,原告按被告要求以其挖机、铲车等为被告推土、倒土。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工作人员焦德中、焦小元等签字确认相关费用为108022元,被告岭东村委盖章确认,故应由被告向原告给付108022元。
以上共计4195204.09元,由被告支付原告。
二、关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2014年、2015年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原告要求被告自其起诉时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自原告起诉时(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195204.09元;并以4195204.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自原告起诉时(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30元,由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15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晋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婉丽
书 记 员 李 阳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