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5民初2223号
原告:**,四川省旺苍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363450445。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志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记员 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