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5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利、马园园、马泽亮与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月利、马园园、马泽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5民终1482、14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王月利、马园园、马泽亮与马国青工伤有关的各项赔偿240001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两次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40001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3500元已缴纳,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