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马国青与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执384号之四
申请人马国青,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大南庄村人,现住泽州县下村镇大南庄村新街西巷*号,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5********。
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长平东街长平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任该公司董事长。
马国青与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国青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晋0525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2019)晋0525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泽劳人仲裁字(2018)9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29963.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审判监督庭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了(2019)晋0525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5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和泽州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5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因此泽劳人仲裁字(2018)9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国青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翟涛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溪贞
书 记 员 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