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34979号
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3-D。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通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219号楼19幢六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史晓凌。
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通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学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称要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