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中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94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山东中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北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E1X6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计2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