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1122号
原告:**等12名投资者(身份信息详见附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
执行事务人:朱建弟,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等共12名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华英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会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等共12名原告于2021年8月9日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并拟在涉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期间申请加入代表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等以预加入本院拟启动的代表人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等12名原告撤回起诉。
**等12名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回(预交案件受理费情况详见附件),总计13298元。
附件:原告身份信息及预交案件受理费明细表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洪婧
附件
原告身份信息及预交案件受理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