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初6号
原告:***,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少博,董事长。
被告:程少博,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董事长。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少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