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济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济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022号
原告:沈阳鑫济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178231。
法定代表人:赵克。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00158794X4。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原告沈阳鑫济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鑫济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鑫济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万又源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