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义德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玻美玻璃仪器有限公司、潍坊义德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621号
原告:潍坊玻美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项目区长江西街与蓝海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袁延超,总经理。
被告:潍坊义德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柳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玻美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义德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2022年8月5日,原告潍坊玻美玻璃仪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玻美玻璃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潍坊玻美玻璃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