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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8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荣晟广场**楼806-56。
法定代表人:吴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姚国胜,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津0101民初82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2097.9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名下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1035××××2719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客运有限公司名下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1035××××2719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汐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琪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