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9004号之一
原告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19元,减半收取计11159.5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亚东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