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9004号
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651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651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亚东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