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9004号之二
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津0101民初90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6517.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自愿申请解除对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6517.43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亚东
书记员  李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