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8383号之一
原告:君***(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华苑新城程华里5号楼5门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广场4号楼80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君***(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君***(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君***(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