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670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马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以被告已付清电信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