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中泰电器成套设备经营部与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401民初715号

原告西昌市中泰电器成套设备经营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13401MA636L721A,

经营者周邦坤,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住四川省蓬安县。

住所地西昌市祥和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8YK4N,

法定代表人宋泽华,男,汉族,1968年11月24号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住四川省西昌市/div>

住所地西昌市××路××市场××号。

原告西昌市中泰电器成套设备经营部诉被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被告在承建邛海湿地三期三标棚户安置小区项目中在原告经营部购买产品(铜芯线、铜芯电缆、开关箱、电表柜、日光灯、开关、插座、桥架),价值1042740元,至2018年10月29日被告已支付货款546370元,下欠49637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昌市中泰电器成套设备经营部货款496370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同时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至归还完本金止,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简易案件减半收取按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被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7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麦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