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4732G)。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23号。
负责人:姜文芳,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8YK4N)。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滨河路新市场2号。
法定代表人:宋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困难无法给付欠款,现向社会招募资金扩股,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同意给被执行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募资金时间,故申请撤回对本院(2021)川3401民初5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3401民初5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春
书 记 员 邹琪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