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滨河路新市场**。

法定代表人:宋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四川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申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4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1993年,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载明房屋用途为职工宿舍,产权来源为自建;1995年案涉房屋登记状况为8幢、4层,所有权性质为全民;2001年,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产权人为鑫申公司,8幢2层,但建筑面积未变,设计用途为综合、老年活动室。2003年公司改制后,8幢、11幢房屋产权均变更为鑫申公司。上述变化显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二、***等集资户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1993年,西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布的《通知》第一条约定“房价计算原则是公司不赚钱,也不贴钱”,因此案涉房屋的修建系***等人全额出资。自房屋完工后,***等人居住至今,鑫申公司对***等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未提出异议。三、鑫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1.鑫申公司举出的《西昌市第一建筑公司改制转机实施方案》《西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证据,制定过程程序违法,并非全体职工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不能证明鑫申公司具有案涉房屋所有权。2.鑫申公司没有落实“以房换房”的承诺,也没有按照中共西昌市委、西昌市政府关于改制过程中“先了断后重组”的原则处理案涉房屋。四、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20年4月16日,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关于李明兴等十四人反映房屋登记问题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建议集资户联系鑫申公司,督促其尽快按程序办理集资户的不动产分户登记”,证明案涉房屋属于***等人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鑫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2000年3月16日,鑫申公司与***等人召开座谈会,明确了集资户只有房屋使用权、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其中集资户谢振东陈述“当时集资时,就说有继承权、没有转让权”。二、公司改制过程中,按照中共西昌市委、西昌市政府(2000)14号文件、(2001)75号文件的规定,案涉房屋由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有偿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改制后的企业,计入公司资产。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的问题。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关于所有权人的记载,均为鑫申公司,前后并无矛盾之处。虽然在登记变更过程中出现房屋登记用途不一致之处,但并未造成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也不足以证明***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关于***是否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原审判决并未否认***等人集资修建案涉房屋的事实,但***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单位集资建房仍需受当时的政策调整,且鑫申公司仅认可***具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申请称鑫申公司对***取得所有权无异议。因此,***所提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理由不成立。三、关于是否存在改制方案等证据制定过程程序违法及鑫申公司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鑫申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方案、决议等,已经由西昌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鑫申公司是否存在改制过程程序违法或落实政策不到位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范畴,也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属***。四、关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意见书系针对***等人的信访事由的回复建议,并非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且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该意见中亦认为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证系按程序办理,符合政策规定。因此,***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小平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