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4873号之一
原告:武汉创想外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243号科技大厦1201号(Y)。
法定代表人:胡峰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凡,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君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三楼3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必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君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必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创想外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君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君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追加重庆君盾公司为本案被告,因重庆君盾公司系武汉君盾公司唯一的股东,在本案中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决定追加重庆君盾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 新 文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吴 小 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郑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