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2603号
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36元,减半收取计31518元,由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