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335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80元,由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