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1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3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柜体设备制作合同》均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河北省滦州市,故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