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中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中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12行审21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388号行政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周金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兆富,该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江苏中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
法定代表人冯小平。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扬江)安监罚[201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扬江)安监罚[201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万元及因到期未履行每日3%加处的罚款20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万元及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20万元共计罚款40万元的执行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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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靳有强
审判员  许海峰
审判员  蔡 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