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57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3207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501余之城1幢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NC43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81诉前调确14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07676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7日为35000元,此后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留购货款100元、实现债权费用857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7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XXXX房产,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截至2023年10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执行费77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将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各罚款5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202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亿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2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