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宁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旭苒球墨管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旭苒球墨管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邱为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宁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旭苒球墨管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旭苒球墨管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在我院执行过程中与申请人南京宁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尽管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喻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