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

***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23号之一
原告***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FriedrichJungling。
委托代理人孔自鸣,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萱,女。
被告福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华瑞商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