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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林泰网围栏有限公司与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湟源林泰网围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L1150029XE(1-1),住所地:西宁市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魁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59105464F(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湟源林泰网围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432267元、案件受理费1381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0861元,合计28769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海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第三人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海西冰峰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上述第三人发出第三人到期债权通知书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锡宏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