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执保255号
申请保全人:含山县环峰镇胜苍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昭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2NHTFX9H。
经营者:陈胜苍,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含山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含山县。
被保全人: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4229418A。
法定代表人:杨世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含山县环峰镇胜苍钢材经营部与被保全人***、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县清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悦晗